青海省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疫情防控告知书
青海考区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将于12月19日(星期日)举行。为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我省考试组织实施工作,保障广大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根据青海省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将主观题考试期间疫情防控要求告知如下,请各位应试人员认真遵照执行。
一、严格做好健康状况监测
(一)应试人员应当于12月5日起,连续14天登录司法部官网、“信用青海”微信公众号,做好每日健康打卡,自我监测健康状况,如实完成在线信息填报。自我健康监测过程中如有发热、干咳和腹泻等症状的,应当及时就医并报告青海省司法厅。
(二)应试人员应当提前申请“青海信康码”和
“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行程码)”。
(三)应试人员须在司法部报名系统签订《2021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二、严格落实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一)应试人员均应提供考前48小时内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纸质报告、电子报告原件均可)。采样时间为12月17日9时30分后。
(二)应试人员要主动出示身份证、准考证和“两码一报告”。经现场测量体温正常(低于37.3℃),“行程码”和“信康码”均为绿码,方可进入考点。
(三)考前14天内有中高风险地区(以县区为范围)旅居史的来青返青应试人员,均要实施14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请相关应试人员安排好集中隔离时间的提前量。
(四)考前21天内有国(境)外旅居史的应试人员,要及时向省司法厅报告,按规定接受集中(居家)隔离,解除隔离到达考点的,除满足“绿码通行”条件外,还须提供解除隔离核酸双采双检阴性结果报告。
(五)应试人员进入考点后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由考点研判和评估后,认定可以参加考试的,安排至隔离考场参考,按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开展核酸检测等处置;认定不具备参考条件的,送至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三、不得参考具体情形
(一)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未治愈的;
(二)无症状感染者未治愈的;
(三)确诊病例密切接触者隔离期未满的;
(四)考前21天内有出国(境)史或考前14天内有国内高、中风险地区活动轨迹、人员接触史且隔离期未满的;
(五)新冠肺炎确诊病例已治愈未超过14天、不能排除感染可能的;
(六)无法出示符合条件的核酸检测报告的;
(七)信康码显示为红码、黄码的。
四、严格遵守有关注意事项
(一)应试人员须提前60分钟到达考点。考试期间,除身份核验外,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并在考场入口处进行手部消毒。
(二)现场测量体温异常或有呼吸道异常症状者先进入临时隔离室短暂休息,经再次测量正常的方可进入考场。需要就诊的,配合到定点收治医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应试人员须自行准备若干个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禁止佩戴呼吸阀口罩和装饰口罩,有序排队、保持安全距离,接受体温测量和信康码、行程码、核酸检测报告、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的核验。
(四)考试期间,应试人员应服从考点现场防疫检测和管理。应试人员如在考试过程中出现发热、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应立即向监考人员报告,并服从考试工作人员安排。
(五)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要按指令有序离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确保考试结束后人员不聚集。
(六)凡有应试人员不配合考试防疫工作、不如实报告健康状况,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提供虚假防疫证明材料或信息的,取消考试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除上述要求外,请应试人员持续关注考前疫情防控形势并自觉遵从青海省的疫情防控具体要求,及时关注“青海司法行政网”或“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青海考区”微信公众号。
(八)倡导应试人员按照“应接尽接”原则完成疫苗全程接种,共同维护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全。
(九)鉴于近期疫情防控形势,建议考生避免或减少外出、减少不必要的人员接触,确保考试时身体状况良好。
咨询电话:
青海省司法厅:(0971)8244337 13897468436 13997071977 13997097711
青海省司法厅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