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设置过渡期
——强监管来了,电子烟“飘”向何方
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设置过渡期——
强监管来了,电子烟“飘”向何方
电子烟产业迎来更严监管。11月1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正式公布施行,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12月2日,国家烟草专卖局召开吹风会,就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问题作出回应。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主任、新闻发言人刘培峰介绍说,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他强调,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我国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据了解,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一是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已于11月30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二是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已于12月2日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麟介绍说,《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电子烟定义和监管对象。提出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自《决定》公布施行之日起,开展电子烟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就应获得准入许可,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电子烟进口应当遵守卷烟相关规定等要求。但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的制定出台有个过程,以及现有电子烟产业状况,特地设置了一定的过渡期。
刘培峰表示,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具体受理时间另行通知);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暂不核发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
同时,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的《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刘培峰强调,过渡期结束后,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才能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未获得准入许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登记等规定的,不得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近年来,由于存在监管空白,电子烟产业无序发展,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社会各界反映强烈,不断呼吁加强监管。
据统计,目前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电子烟销售,由于禁止后非法贸易大量滋生,一些国家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为将电子烟按照烟草制品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