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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矿业收监管函 万吨碳酸锂项目信披不准确不及时

2021-12-24 10:32:40 来源:中国经济网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14号)。

近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14号)。经查,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藏矿业”,000762.SZ)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8月26日,西藏矿业披露《关于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西藏矿业9月10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西藏矿业于8月18日对该项目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的前置程序。西藏矿业在8月20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2021年10月18日,西藏矿业在组织投资者调研期间称公司“2021年锂盐产量4000吨,2022年5000吨,2023年不低于10000吨,2024年17000吨,2025年至2026年不低于30000吨。”西藏矿业在组织投资者调研期间发布了未经披露的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

西藏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15条、第11.5.3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希望西藏矿业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西藏矿业),由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为主要发起人,联合西藏藏华工贸有限公司、西藏山南江南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西藏自治区电力公司和四川都江堰海棠铁合金冶炼有限公司五家共同发起,以西藏自治区矿业发展总公司全资所属的西藏罗布萨铬铁矿为改制主体,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并于1997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西藏矿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9.93%。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5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1.5.3条规定:上市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四)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信息披露情形的说明;

(五)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1〕第214号

西藏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1年8月26日,你公司披露《关于西藏扎布耶盐湖绿色综合开发利用万吨电池级碳酸锂项目的公告》,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根据你公司9月10日披露的关注函回复公告,你公司于8月18日对该项目履行了董事会审批的前置程序。你公司在8月20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中称“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相关信息披露存在不准确、不及时的情形。

2021年10月18日,你公司在组织投资者调研期间称公司“2021年锂盐产量4000吨,2022年5000吨,2023 年不低于10000吨,2024年17000吨,2025年至2026年不低于30000吨。”你公司在组织投资者调研期间发布了未经披露的涉及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2.1条、第2.15条、第11.5.3条的规定。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1年12月21日


关键词: (责任编辑:蔡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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