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大数据“杀熟” 你是沉默的大多数么?
3月1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新华网 发
3月1日,北京市消协在官网公布了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调查活动的最新结果——86.91%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82.37%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消费大数据“杀熟”问题普遍存在,92.33%的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的原因是利用大数据技术开展差异化营销。
网络购物、在线旅游、外卖和网约车则是大数据“杀熟”最为集中的四个领域。
数据显示,八成多(82.44%)受访者表示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遭遇过大数据“杀熟”,七成多(76.85%)受访者在在线旅游消费中遭遇过大数据“杀熟”,反映在网络外卖(66.96%)和网络打车(63.00%)消费过程中遭遇大数据“杀熟”的受访者均达到六成多。此外,还有部分受访者表示在电影消费和视频消费时遭遇过大数据“杀熟”问题。
据了解,此次问题调查主要采用网络问卷和消费体验两种方式。其中,问卷调查自2021年11月1日启动,截止至2021年11月11日,通过“北京消协”微信、北京市消费者协会网以及消费者网等渠道,共计收回有效调查问卷4186份;而消费体验调查则选取了16个消费者常用的电子商务平台,共完成32个模拟消费体验调查样本。
消费者眼中的“杀熟”标签
3月1日,国家网信办等四部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下称《规定》)正式施行。虽然《规定》并未直接界定大数据“杀熟”行为,但却对算法推荐管理划定了行为边界: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伦理道德的算法模型;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施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
那么,消费者眼中的大数据“杀熟”行为又有着怎样的特征标签?
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八成多(85.38%)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体现为同一时间不同用户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同,近八成(79.98%)受访者认为主要体现为多次浏览后价格自动上涨,七成多(75.80%)受访者认为主要体现为不同用户享有不同打折优惠形式,近七成(69.37%)受访者认为主要体现为隐藏或不送老用户优惠券,六成多(62.26%)受访者认为主要体现为根据用户特点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还有部分受访者认为体现为手机配置不同价格不同、默认勾选之前购买过的服务、不买时送优惠券买时却没有等形式。
消费体验调查发现,部分平台存在新、老用户账号同时购买同一商品或服务实际成交价不同现象。例如,体验人员分别通过新、老用户两个账号同时在某平台订购同一饭店的同样饭菜,老用户账号不仅比新用户账号少了7元“双重补贴”红包,而且配送费也比新用户少优惠0.4元。
北京市消协表示,上述数据说明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主要体现在同一时间不同用户购买相同商品或服务的价格不同、多次浏览后价格自动上涨、不同用户享有不同打折优惠形式、隐藏或不送老用户优惠券以及根据用户特点提供特定商品或服务等方面。
沉默的被侵权者
调查结果认为,大数据“杀熟”行为具有隐蔽性强的特点,导致了维权取证难。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新华网 发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超过八成的受访者认为自己有过被大数据“杀熟”的经历,但是却鲜有人去进行真正的维权。数据显示,仅有0.43%受访者选择通过司法诉讼方式维权,另有有一半多受访者选择不再去该商家消费,有三成多受访者选择忍气吞声自认倒霉。
梳理调查结果,我们发现,在侵犯权益的认知上,超八成(80.65%)受访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六成多(66.13%)受访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超过一半(51.51%)受访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还有三成多(37.82%)受访者认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
在侵权危害的认知上,九成多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会扰乱市场秩序,八成多受访者认为会透支消费者信任,近四成(37.70%)受访者认为大数据“杀熟”还会降低用户忠诚度。
清醒的被“杀熟”认知与极少的维权行动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此,北京市消协表示,这说明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
大数据“杀熟”维权是否还有其他拦路虎?
有近九成(88.01%)受访者认为是监管手段跟不上,认为是隐蔽性太强(85.95%)、相关法规不健全(82.32%)的受访者也均达到了八成多,此外还有近八成(79.53%)受访者认为是不容易取证。
就此,北京市消协提出了四点建议: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为规范和治理大数据“杀熟”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创新监管方式方法,积极运用大数据监管技术,对违法违规经营者进一步加大监管和处罚力度;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合理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主动接受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企业应诚信守法经营,合理采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主动接受监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文/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