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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挣钱须缴税,主播完税方合规

2022-06-10 09:30:43 来源:中国税务报
6月2日,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众合云科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网络主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6月2日,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中央财经大学税收筹划与法律研究中心、中国社科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众合云科研究中心联合发布《网络主播税收治理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对网络主播涉及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在线直播行业用户规模已达6.35亿人,占总人口比例超40%。据综合测算,仅抖音平台就创造了3561万个直接就业岗位。对此,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社科院大学税收政策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李为人表示,鉴于网络主播逐渐成为一种新职业,并衍生出助播、场控、客户服务等职业,在相关税收政策已经明确的前提下,逐步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及网络主播的税收监管很有必要。对于平台来说,挣了钱必须缴税;对平台主播而言,完税方能合规。

网络平台:

区分劳动关系判断扣缴义务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会长,中央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蔡昌表示,对网络平台来说,网络主播与平台的劳动关系不同,其相应的扣缴义务也不同。

第一种是带货主播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双方具有劳动关系,劳动者获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主播获得的收入,应由平台企业按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二种是主播与经纪公司签约,由经纪公司负责主播的宣传、公关、签约谈判等服务,然后从主播的收入中抽取一部分作为回报。网络平台直接与经纪公司对接。对于这种情形,网络主播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通常认为是经纪公司,由其根据主播实际直播情况,判定收入所得性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三种是独立主播。这类主播流动性大,通常未与网络平台或经纪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以独立的名义从事主播活动。这种情况下,获得的收入应按照经营所得或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网络平台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网络主播:

结合服务内容确定适用税目

众合云科研究中心负责人庚鑫介绍,目前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涵盖类型很多,例如舞蹈、乐器主播,健身主播,电商主播等,收入类型也很多,包括签约费、推广费、坑位费、佣金和打赏收入等。这种情况下,对网络主播而言,要结合服务形式和内容,准确区分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目。

众合云科联合创始人、首席数字官胡万军表示,如果主播与平台确立了劳动关系,那么,主播获得的签约费、薪酬、推广费、坑位费等,通常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电商平台发放报酬时,采用全年累计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双方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在不完全劳动关系框架下,个人所得税一般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值得注意的是,究竟是属于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还须结合业务内容和经济实质来判断。一些网络主播虽然注册了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但所有活动都以个人名义进行,或者虽然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名义开展活动,但收入、成本都与其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无关,这种情况下主播获得的所得也不一定属于经营所得;如果主播确有团队、投资和经营场所,并持续开展经营,即使未办理商业注册,相关收入也可能属于经营所得。

实务中,比较常见的情形,是个人依托平台进行自主直播。这种情形下,对于普通认证主播,直播平台按照分成协议约定比例获得主播收入的分成,网络主播以个人名义从事劳务获得收入,与平台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主播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或者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一部分小有名气的主播,平台与其签署合作协议但并未确立劳动关系,按月向主播支付一笔固定的“维稳费”,该收入也属劳务报酬所得。

主播打赏收入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业内关注的重点,也是实务中讨论的焦点。中国税务学会理事、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常务副会长焦瑞进提出,从法理上分析,打赏收入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和收益性,具备可税性。打赏者获取主播提供的服务,产生了精神上的满足和愉悦,因此,“打赏”并非单纯的赠与,应理解为对主播提供服务所支付的对价。根据平台和主播之间法律关系的不同,这种收入可以认定为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偶然所得、生产经营所得,依法产生纳税义务。但认定结果必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举例来说,如果主播以独立身份进行直播,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打赏收入由平台抽成后按协议约定的比例给主播分成,这种情况下,主播获得的打赏收入应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成立工作室:

关注所得税优惠政策

实务中,一些主播选择成立工作室,注册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并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专业人士提醒,在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前提下,主播应在合规税务处理的基础上,关注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研究助理吴迪介绍,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等规定,如果主播设立的企业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主播选择成立个体工商户,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交易各方:

增值税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北京大数据协会财税大数据专委会研究助理周璇表示,网络直播过程中的增值税问题同样值得交易各方关注。从网络主播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角度分析,网络主播收入涉及的增值税税目,主要有“文化传播”“文化创意服务——广告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无形资产——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等。独立的网络主播(自然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一般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对于这些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众合云科研究中心税务顾问宋宇娟提醒,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并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相关优惠。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主播以自然人独立身份进行直播,要及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临时登记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等业务。


关键词:主播,所得,收入,平台,网络,数据,个人所得税 (责任编辑:宋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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