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水下文物保护条例 更接地气,更具操作性
新水下文物保护条例 更接地气,更具操作性
3月2日,我国水下考古发现的体量最大、保存最为完整、船载文物数量巨大的木质沉船——“长江口二号”古船正式开始打捞。图为“长江口二号”古船部分出水文物(资料照片)。新华社发(上海市文物局供图)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4月1日起施行。相比1989年发布实施的条例,它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水下文物保护工作的特殊性,有针对性地完善有关制度措施,解决水下文物保护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并做到了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衔接。
3月1日,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文物局有关同志表示,《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有关管理体制和执法机制:明确国务院文物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权限。《条例》还对水下保护区制度做了新的规定,为今后各地划定公布水下文物保护区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增强了可操作性。《条例》专门增加了文物保护的内容,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水下文物的义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方式发现疑似水下文物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文物主管部门,并有权向文物主管部门举报违反条例规定、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为。
广东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研究员崔勇做了多年的水下文物考古,他指出,新版条例更接地气,更具有操作性。
他说,《条例》新增的第八条,将可能危及水下文物安全的行为具体化、细致化,其中也包括了捕捞和养殖。以湖北丹江口水库水下均州古城和山东东平湖须昌故城、清水石桥保护项目为例,在做水下调查时,这些地方仍存在网具捕捞和网箱水产养殖现象。网具不但对水下文物破坏较大,同时对水下考古人员的安全具有巨大的威胁。在划定保护区后,保护区根据保护需求,在禁止捕捞的同时也逐步清理了网箱,为水下文物保护工作扫清了障碍。
《条例》新增的第十三条,首次将考古涉水部分纳入基本建设中,崔勇认为,意义非凡。由于我国海域面积大,海岸线长,涉水的基本建设项目日益增多,在施工过程中发现水下文物的概率非常高。从海洋工程上说,物探调查的经济成本和工程总量相比可以忽略不计,但从水下文化遗产保护的角度出发,如果可以搭上大型基本建设的顺风车,相当于启动了一个区域的水下考古调查工作。这种调查成果类似田野基建考古项目的考古前置成果,可以有效防止水下文物遭受大型基本建设工程的破坏,具有重要价值。
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中南大学中国文化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周刚志关注到的是《条例》压实保护义务,夯实管理基础。其表示,近年来,我国水下文物保护和研究组织建设取得积极进展。国家文物局设立水下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山东、湖北、广东加强省级水下文物保护机构建设。但是,由于水下环境复杂,文物调查、打捞及保护都具有高度专业性,需要文物主管部门与公安、海警、交通、水利等部门紧密协作。因此,《条例》明确规定,文物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海上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水下文物保护执法工作,加强执法合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在水下文物保护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水下文物执法信息。为了加强水下文物的保护、管理和研究,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还需要积极宣传水下文物保护的法律理念,建立水下文物保护管理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水下文物工作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