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
3月3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秦始皇陵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
据悉,《条例》对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作了进一步明确和区分,新增了秦始皇陵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有关保护工作的规定,并对秦始皇陵保护机构的职责进行了细化完善。
《条例》指出,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禁止刻划、涂污、损坏或者攀爬文物及其保护设施、标志和界碑;在设置禁止拍摄标志的区域,严禁进行拍摄活动;禁止设置影响秦始皇陵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户外广告和其他构筑物;禁止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禁止违法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禁止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禁止其他可能危害秦始皇陵安全、破坏历史风貌和周边自然环境的行为。
《条例》明确,在秦始皇陵保护范围内,修建与秦始皇陵有关的人造景观、景点等行为,由临潼区文物、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拆除,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要求,秦始皇陵保护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展示秦始皇陵发掘出土的文物;鼓励支持采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等文物展示方式,增强互动性和体验性;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等社会实践活动,发挥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
据悉,秦始皇陵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原《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在秦始皇陵保护、管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行政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对文物保护的新要求不相适应,与“放管服”改革和陕西工作实际不相符,故对原《条例》进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