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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车礼让斑马线有那么难? 记者路口实测机动车礼让斑马线情况

2021-12-02 09:45:56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陈 磊 见习记者 孙天骄
11月28日下午,记者在天津市蓟州区天一小区南门口的斑马线处观察发现,当时路上车辆、行人都不少,由于没有红绿灯,一些机动车在直行或左转时呈争先恐后之势,不礼让行人,甚至与行人抢行,行人只能试探着小心翼翼地前行。

● 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不礼让行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根据2017年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数据,此前3年平均每年全国在斑马线上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多达数千起

●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车礼让行人有明确规定,这说明路权分配的规则已经非常清晰明确,不能以通行效率之名侵害人的生命健康

● 一方面,要合理设置清晰醒目的人行横道线,提醒驾驶人减速;另一方面,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加重违法责任;同时,还要培养驾驶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

11月26日上午9时许,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大街与阜通西大街交叉路口一侧,一辆黑色大众轿车快速右转,与行走在斑马线上一名身着咖啡色羽绒服的男子擦身而过。轿车不减速不让行的做法,让该男子颇为不满,面露愠色。

当天,记者在此路口蹲点观察的1个小时里,总计有160多辆机动车右转,大部分机动车能够减速或停下等行人通过,尤其是公交车全部在斑马线前停下礼让,但也有十几辆私家车没有礼让行人。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须礼让行人,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这意味着,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没有礼让行人的,属于违法行为。

然而,记者近日在北京、天津等地调查走访发现,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不礼让行人、与行人抢道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根据2017年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数据,此前3年平均每年全国在斑马线上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多达数千起。

接受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出现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概率较低且违法成本低。实际上,现有法律对于机动车礼让斑马线这个问题已经有非常清晰明确的规定,不过在操作层面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特别是要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加重违法责任。同时,需要培养驾驶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

违法行为少了但仍存在

遇行人不避让疾驰而去

11月27日下午5点,天色渐暗。50多岁的北京市民朱女士来到朝阳区南湖南路与南湖中园二条交叉路口,准备到马路对面一家“老字号”买糕点。

此时车流量不大,绿灯亮起,朱女士踩着斑马线过马路,恰好有一辆白色机动车驶来。只见该车逐渐减速、在斑马线前停了下来,等朱女士走过去后,才启动并右转。

朱女士告诉记者,她经常路过这个丁字路口,以前在早晚高峰的时候,车流比较大,右转的车辆一辆接着一辆,很多司机没有礼让行人的意识,有时绿灯亮后也得在路口等一会才过得去。近段时间,她明显感觉到自觉礼让行人的司机越来越多,特别是公交车司机,都会主动停车,示意行人先行。

“当然,仍然有一些司机毫无避让、礼让之意,遇到行人也不减速,疾驰而去。”朱女士说,这种不礼让行人的行为,既不文明也不安全。

记者随后在该路口观察约10分钟。这10分钟内,交通信号灯共变化5次,车流和人流都不大,右转车辆20辆,遇到行人没有减速、停车礼让而直接右转的有2辆。

类似的情况在很多路口都在上演。

公开信息显示,今年8月11日0时起,北京路口值守斑马线的“电子警察”正式开展执法工作,截至当日14时,已抓拍录入120起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违法。此外,从8月中旬至9月初,北京交管“随手拍”小程序收到市民不礼让斑马线行为有效线索634条。

11月28日下午,记者在天津市蓟州区天一小区南门口的斑马线处观察发现,当时路上车辆、行人都不少,由于没有红绿灯,一些机动车在直行或左转时呈争先恐后之势,不礼让行人,甚至与行人抢行,行人只能试探着小心翼翼地前行。

在朝阳区广顺大街与阜通西大街交叉路口,由于周边有多座写字楼、大型商超以及地铁站口,平时车流、人流都很大。在附近小区居住了10多年的王先生告诉记者,在早晚高峰时,机动车不礼让行人、与行人抢行的情况仍时有发生,他也看到过因此司机和行人发生口角的情况,“但这两年这种不文明行为确实大大减少了,大家的安全意识、规则意识提升了”。

记者蹲点观察时还看到温馨一幕,一位父亲带着上小学二年级的孩子过马路,面对礼让的车辆,父亲挥手致意,孩子则立正敬礼。孩子告诉记者,在学校里老师教育他们,在马路上遇到车辆让行的应该行礼向司机表示感谢。

路权分配规则清晰明确

处罚概率小违法成本低

多位司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承认,行车时存在不礼让斑马线的行为。而不礼让的原因,包括“对机动车礼让斑马线的规则不太清楚”“跟着前车走”“赶时间”“觉得当时与行人有一定距离不会产生危险”等。

实际上,近年来,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造成的交通事故屡见不鲜,有的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福建省福州市通报,今年11月3日,38岁的李某炎驾驶小型轿车,从厦门市往漳州市方向行驶至一路口时,未停车礼让,与正在过斑马线的行人陈某金发生碰撞,造成陈某金当场死亡及车辆局部损坏。

2020年8月,浙江省金华市曝光3起未礼让斑马线典型事故案例。案例之一是,当年7月20日,洪某萍驾驶小型轿车沿金华市婺城区凤山街一路口时,与过斑马线的行人金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

根据2017年公安部交管局的统计数据,此前3年全国共在斑马线上发生机动车与行人的交通事故1.4万起,共造成3898人死亡,其中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导致的事故占了总量的90%。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北京市交通运输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郑翔告诉记者,机动车礼让行人的规定,本质上是路权的分配问题。从人文关怀角度,应该保护弱势群体——行人,高速行驶的机动车隐含着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风险,需要限制其路权。

但现实中,机动车未礼让斑马线的违法行为频繁发生。郑翔认为,根本原因在于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概率较小且违法成本低。

“任何违法行为的处罚,都需要考虑执法成本。能否在每个人行横道线都设置监控?能否使每个没有礼让的行为都受到处罚?执法成本和礼让行人所得的社会效益比是否合理?这些都需要考量。驾驶人能否做到普遍礼让行人,与城市文明程度有关,也与城市管理水平有关。”郑翔说。

“驾驶人不愿意遵守礼让行人的规定,通常的理由是在城市本来极其拥堵的情况下,机动车必须礼让行人可能会加剧道路交通拥堵,降低通行效率。而且,实践中存在许多行人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闯红灯、翻越跨栏过马路等现象,使得驾驶人根本来不及礼让行人。”郑翔说,但这些都不是不礼让的理由。

郑翔认为,与通行效率相比,保护行人的生命安全,尊重人、保护人是最基本的交通伦理。道路交通安全法对行车礼让行人有明确规定,这说明路权分配的规则已经非常清晰明确,不能以通行效率之名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并且,驾驶人应该对道路状况时刻保持警惕,随时准备应对突发状况,特别是遇到行人穿行的情况。行人通常速度较慢,如果驾驶人反应及时,就有足够的时间礼让行人。

操作层面需要完善加强

礼让习惯亟待培养形成

早在2018年3月,公安部就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在全国开展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治理,建立常态长效治理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平安出行、顺畅出行。

据此,各地公安交管部门进一步曝光不礼让违法典型案例,推动公交车、出租车、公务车等重点车辆带头礼让,同时加强行人、非机动车闯红灯等违法行为治理,适时组织整治行动。

郑翔认为,交通法律要得到遵守,首先需要法律明确清晰且具有可操作性。而在礼让行人这个问题上,现有法律已经非常清晰,需要完善的是操作层面。

她的建议是:一方面,合理设置清晰醒目的人行横道线,提醒驾驶人减速。可以引进先进的智能交通设施,国外已经有一种智能路口设施,一旦有人踏上人行横道线,则会触发投影,机动车驾驶人会看到人行横道线变成立体护栏,促使其下意识减速。

“另一方面要加强严格执法,违法必究,加重违法责任。同时,还需要培养驾驶人遵守法律的自觉意识,这就需要广泛宣传路权分配的基本规则和交通伦理,倡导文明交通理念。”郑翔称。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副教授刘爱君同样认为,应该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社会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文明程度,使大家自觉遵守和执行礼让斑马线制度。同时需要引入先进的技术手段,如信号灯设置不出现通行交叉,将机动车转弯和行人直行通过交通信号分开等。

“对不礼让行人的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是促使其遵守法律的一个必要手段,但还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和其他柔性手段,让大家认识到礼让斑马线既是为了自身安全,也是为了他人安全,提升整个社会的文明程度,促使机动车驾驶人形成自觉礼让斑马线的习惯,而不是因为害怕受到处罚被迫礼让。”刘爱君说。

“机动车礼让行人是应该的、必须的,但怎么算不礼让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明确。”在北京开了多年网约车的张师傅深有感触地说,他对专家们关于完善操作层面的建议极为认同。

他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一桩“委屈事”——今年10月的一天,他在东直门桥西南方向右转,车行至斑马线时,看到有一个人站在斑马线挨着路边的地方,他对那人摆摆手,示意对方先走,但“对方毫无反应且没有要过马路的意思”。

张师傅继续开车前行,结果被执法人员拦了下来。执法人员称其没有礼让斑马线。张师傅说自己礼让了,看到行人不走自己才走的。刚巧那天的行车记录仪没有打开,他百口莫辩。最终,他被罚款200元、扣3分。

“现在还有一些‘低头族’,绿灯亮了半天还站在路口一动不动地看手机。是否可以通过信息化手段,形成动态管控,明晰不礼让情形,别让司机太‘委屈’。”张师傅说。


关键词: (责任编辑:蔡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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