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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2021-12-15 10:06:27 来源:法治日报 作者:侯建斌
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电子烟安全隐患凸显对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将电子烟参照卷烟进行监管势在必行

近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增加“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从这一天起,电子烟无序发展成为过去。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外事司)主任(司长)刘培峰表示,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是加强烟草控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现实要求,是加强法治化建设的具体举措。

刘培峰指出,为增强电子烟监管效能,国家烟草专卖局正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包括: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国家标准,研究制定电子烟管理办法以及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电子烟其他相关政策。这些配套政策的制定,有望解决目前电子烟市场与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加热卷烟不属于电子烟

任何主体不得非法经营

随着电子烟产业快速兴起,我国电子烟市场暴露的问题日趋严峻。

国家烟草专卖局专卖监督管理司司长王志勇坦言,一些经营者用“健康无害”“帮助戒烟”等违背客观事实或尚无证据证明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并将电子烟过度强调为“时尚”“潮流”,诱导未成年人吸食,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今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开展为期三个月的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烟侵害“守护成长”专项行动,专项行动取得明显成效。

各地严厉打击制售添加大麻素违禁成分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违法行为,全国共侦破“上头电子烟”案件137起,抓获涉案人员2300余人,涉案金额超2000万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切实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王志勇提醒说,同样不容忽视的是,电子烟产品安全隐患凸显,一些产品存在烟碱(尼古丁)含量不清、添加成分不明、烟油泄漏等问题,对消费者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正是在此背景下,国务院决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明确“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参照本条例卷烟的有关规定执行”,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的监管。

国家烟草专卖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司长王玉麟介绍说,纳入监管范围的产品包括电子烟烟弹、烟具以及烟弹与烟具组合销售的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

王玉麟强调,加热卷烟(或称加热不燃烧卷烟、低温卷烟等)属于卷烟,已纳入卷烟管理,直接适用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卷烟的各项监管规定。依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前未批准加热卷烟上市销售,任何市场主体不得非法经营加热卷烟。

将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参照卷烟进行监管,是目前世界上主要国家和地区通行的监管方式。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展计划司司长张全在介绍,目前,欧盟、美国等都选择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

据统计,全球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电子烟纳入烟草制品管制范围,40多个国家明确禁止电子烟销售。张全在坦言,由于禁止后非法贸易大量滋生,一些国家开始从全面禁止电子烟转为将电子烟按照烟草制品监管。

此外,多个国际组织持续关注对电子烟的界定及监管问题,纷纷呼吁各国政府加强对电子烟的监督管理。国际标准化组织/烟草及烟草制品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明确提出将电子烟包含在烟草制品范围内。

电子烟生产管理待加强

产品追溯制度亟须建立

国家烟草专卖局近期已将电子烟国家标准及电子烟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于电子烟国家标准制定的有关情况,国家烟草专卖局科技司司长钱航介绍说,正在征求意见的电子烟强制性国家标准,是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与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立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开展了科学的安全风险评估,深入研究并充分借鉴了国际标准化组织、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规标准等,重点对电子烟烟具和材料、雾化物、添加剂和释放物等关键风险点提出了严格要求,保证了标准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比如,在产品形态方面,标准提出,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有封闭结构。

钱航说,这一做法的主要考虑是续液式电子烟是一种可自行外加电子烟烟液的产品,使用过程中消费者接触烟液的风险非常大,且添加剂不可控。

国家烟草专卖局12月2日对外公布的《电子烟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同样亮点颇多。

王玉麟透露,《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子烟产品应当符合电子烟国家标准以及包装标识和警语的相关规定,并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电子烟广告适用烟草广告的有关规定。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电子烟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要求,加强电子烟生产管理,建立电子烟产品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和电子烟产品追溯制度。从事电子烟生产、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须相应取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对电子烟产品、电子烟用烟碱等进行交易管理。电子烟税收征缴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持续加大监测监管力度

过渡期可正常生产经营

国家烟草专卖局要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加大对电子烟市场的监测和监管力度,依法加强对电子烟生产、销售和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管,依法督促各类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含电子烟生产、代加工、品牌持有、烟用烟碱生产企业及电子烟经销商等)依法依规开展电子烟生产经营业务,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有效推动电子烟市场规范化,切实维护消费者利益。

刘培峰表示,考虑到电子烟管理办法和电子烟国家标准等制定出台需要过程,以及现有电子烟产业状况,为保障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更好地落实相关监管要求,在电子烟管理办法、电子烟国家标准等正式出台实施前,设置一定的过渡期。

过渡期内,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可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现阶段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暂不受理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生产、零售的许可和产品登记申请,暂不受理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经营主体新增电子烟零售业务许可范围的申请。

刘培峰强调,为规范电子烟产业市场秩序,将电子烟产业平稳纳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并与新修改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和正在研究制定的相关配套政策等要求相衔接,现阶段各类投资者暂不得投资新设电子烟生产经营企业;现有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暂不得新建或扩大生产能力,暂不得新设电子烟零售点和上市新产品,暂停新的电子烟进口。

刘培峰说,过渡期结束后,获得准入许可、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烟生产经营主体方可开展投资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未获得准入许可、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未通过登记等规定的,不得从事电子烟相关业务,否则将依法予以查处。


关键词: (责任编辑:赵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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