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停车有“法”可依了
原标题:《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发布 雄安停车有“法”可依了
3月1日,雄安新区发布《河北雄安新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加强新区所辖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新区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
《办法》提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鼓励居住小区的停车场在满足本居住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向社会有偿开放;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鼓励单位或个人开展停车泊位有偿错时共享,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技术手段予以支持和配合。公共建筑的停车设施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有序推进公共建筑的停车开放工作,相关设施应积极进行升级完善,力争具备开放条件,可有偿将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办法》明确,新区管理委员会领导新区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新区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功能核心区域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最终实现80%公共交通出行,90%绿色出行目标。
根据规划,为实现新区“80、90”出行目标,新区停车场实行分类分区差别供给,充分满足新区外围停车需求,适度满足居住停车需求,从严控制出行停车需求,尤其控制新区核心区域停车需求,盘活既有停车资源,提高利用效率,新增停车泊位以驻车换乘建设、配套建设为主,临时设置、独立建设等方式为补充。
对有序推进停车服务、管理和执法的智能化、信息化建设,《办法》明确,将引导停车服务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提高服务水平。
《办法》还提到,雄安将建立停车信用奖励和联合惩戒机制,将停车场建设单位、经营单位、停车人等的违法行为记入信用信息系统,严重的可进行公示、惩戒。
针对雄安新区存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较多的情况,《办法》提出,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小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新区确定的泊位配建标准、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此外,有些居住小区及其周边停车场无法满足停车需求,针对这一问题,《办法》也明确,将在居住小区周边支路、便道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临时居住停车区域、泊位,明示居民临时停放时段。同时,将建立停车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对停车场实行动态监管,实时向社会公布停车场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停车场动态信息,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办法》提出,新区机动车停车坚持总规指引、共享利用、规范执法、社会共治原则,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