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58条涉及学生各个方面
教育部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共58条涉及学生各个方面
教育部近日发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拟出台的58条规定,从学生的人格权益、受教育权等方面出发,对作业管理、手机管理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指出学校还要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预防和制止教职工违反职业道德和法定职责。
《意见稿》指出,学校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学校不得公开学生个人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对外宣传学生升学情况;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此外,学校应当平等对待每个学生,不得因学生及其家长的民族、种族、性别、户籍、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状况、身心健康、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或者对学生进行区别对待。
义务教育方面,《意见稿》明确,学校应当按规定科学合理安排学生在校作息时间,保证学生有休息、参加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时间。学校不得要求学生在规定的上课时间前提前到校参加统一的课程教学活动,不得限制学生课间出教室活动。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组织学生集体补课;不得以集体补课等形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学校应当加强作业管理,指导和监督教师按照规定科学适度布置家庭作业,不得超出规定增加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负担。此外,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培养学生良好作息习惯,保障学生在家的睡眠时间。
学校应当将安全和合理使用网络纳入课程内容,对学生进行网络安全、网络文明和防止沉迷网络的教育,预防和干预学生沉迷网络。学校应当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禁止带入课堂。
教学管理方面,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按照要求开齐开足课程、选用教材和教学辅助资料。学校开发的校本课程或者引进的课程应当经过科学论证或者经过主管部门认证。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向学生提供有偿的课程或者课程辅导。
学校应当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不得利用管理学生的职务便利或者招生考试、评奖评优、推荐评价等机会,以任何形式向学生及其家长索取、收受财物或者接受宴请、其他利益;不得向学生推销或者要求、指定学生购买特定辅导书、练习册等教辅材料或者其他商品、服务;不得组织、要求学生参加由其组织、参与或者有利益关联的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与校外机构、个人合作向学生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等行为。
学校在聘用教职工或引入志愿者、社工等校外人员时,应要求相关人员如实报告本人是否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不适合从事未成年人教育工作的不良品行,并提交承诺书。一经发现存在违反规定的人员,不得录用,已经录用的应及时解聘。